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
发布时间:
2018-08-08
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
国食药监械[2008]766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、卫生厅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,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:
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,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,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实施。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
二○○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
http://www.sda.gov.cn/WS01/CL0059/34994.html